海口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验暂行规定-海建质监总工字 [2011]34号
上传日期:2016-08-24 08:57:24 浏览次数览3805次
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海口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验暂行规定
海建质监总工字 [2011]3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把结构实体检验工作落到实处,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百年大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等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海口市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分部或主体结构分部(或主体结构子分部)验收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
第二条 本规定中“结构实体检验”,指的是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见证下,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有资质检测机构按结构实体检验方案进行见证检测,且实施过程由该项目的监督人员(两人)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条 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分部(或主体结构子分部)完工后,分部(子分部)验收前,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构件重要性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该项目的监督人员备案(备案按站的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备案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确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检测合同),约定检测时间,并提前2个工作日把检测时间以书面方式告知该项目的监督员。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五条 在结构实体检验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所测实体部位做好详细的见证记录,检测机构的检测原始记录应经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人确认,监督人员应进行监督抽查。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对其提交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机构按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进行见证检测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监理(建设)单位对检验结果签署结论性意见,并报该项目的监督人员备案。
第七条 结构实体检验的项目、方法、依据
略
第八条 检测机构原则上应保持每次构件检测的部位、轴线等内容基本一致。
第九条 结构实体检验的抽样方法和检测数量
一、混凝土强度
1、地基基础
①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混凝土强度检验推行回强法检测。每个地下楼层均抽测,每个抽测层抽取不少于3个柱(剪力墙)构件和3个梁构件。当柱(剪力墙)构件超过40个时,增加抽测构件数量按超出构件数量的10%抽取;当梁构件超过40个时,增加抽测构件数量按超出构件数量的5%抽取。
②没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混凝土强度检验推行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施工单位须严格执行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相关规定。
2、主体结构
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检验推行回弹法检测,按建筑总层数的50%楼层进行抽测,每个抽测层抽取不少于3个柱(剪力墙)构件和3个梁构件。当柱(剪力墙)构件超过40个时,增加抽测构件数量按超出构件数量的10%抽取;当梁构件超过40个时,增加抽测构件数量按超出构件数量的5%抽取。
二、钢筋保护层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按建筑总层数的50%楼层进行抽测,每个抽测层按柱(剪力墙)、梁、板类构件,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测;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由不宜小于50%。
三、现浇楼板厚度
现浇楼板厚度检验按建筑总层数的50%楼层进行抽测,每个抽测层按不同楼板厚度分别选择一块面积最大的板,进行不少于3个测量点的检测,屋面板厚度可以不进行检测。
第十条 建筑工程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的,监督科不再进行结构实体监督抽测。
第十一条 不合格结果的处理
1、如果单个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不合格,应在相应楼层对构件按批量进行检测。
2、如果钢筋保护层和现浇楼板厚度检测结果不合格,应在相应楼层对构件加倍复检。
3、以上1、2点进行后,检测结果仍不合格,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进行处理,且相关资料报项目监督人员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暂行 规定
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1年11月25日印发